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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
北仑检察院开展行政加处罚听证会
2021-09-02 09:09    记者 王珏 张煜挺 通讯员 叶脉清

  本网讯(记者 王珏 张煜挺 通讯员 叶脉清)8月31日下午2点半,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就宁波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加处罚申请监督案一案,举行公开听证会。据了解,不同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听证程序,本次听证会是行政处罚作出后,进入检察监督阶段,由检察机关组织主持的行政检察案件听证,这在宁波市尚属首例。

  除了双方当事人外,本次听证会还邀请了梅山街道金创社区员工王泽宇、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荣荣和北仑区志愿者协会赛事志愿服务队队长石磊军作为听证员参加。

  会议围绕去年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一次行政处罚展开。2020年7月17日,该局执法人员发现位于梅山街道某工地的一台泥浆硬化机器通过水管正在向旁边的一处水沟排放污水。经调查发现,该项目所属区域属于城市排水设施发改范围之内,城市排水设施已达到可接入要求,当事人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该项目的桩基工程后,未办理排水许可手续,也未提供处置污水的合法有效手续。

  据此,2020年10月16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当事人未将污水接入城市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自然环境为由,根据《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罚款4万元。

  因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罚款,2021年4月23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行政强制法》第54条、当时的《行政处罚法》第51条之规定,催告该公司在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4万元,并依法追缴加处罚款4万元。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北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已于2021年7月19日缴纳罚款4万元,并整改完毕,在此情况下,应当依法予以减免加处罚4万元。同时,该公司表示,自己曾于2021年5月先后两次前往银行缴纳罚款,但因种种原因没有成功,并非有意拖欠不缴纳罚款。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则表示,该局是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程序上不存在错误,但考虑到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并非主观恶意拖欠罚款,且已经整改到位,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处罚进行减免。

  现场,会议主持人就相关法律进行了宣读。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随后,三名听证员就本案进行了休会讨论,并依次发表了意见。“本次听证会既让我们看到了政府部门对环保问题的处罚力度和速度,也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强度和温度。因为企业确实完成了整改,且并非恶意拖欠,所以我们三名听证员都支持了对企业减免加处罚,希望企业可以引以为戒,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吸取这次教训。”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荣荣在会后对记者说道。

  综合各方当事人和听证员的意见,依照听证有关规则,最终,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现场达成执行协议,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减免对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加处罚人民币4万元。

  “这个听证会的形式非常好。三位听证员都对我们这个案子做出了中肯的评论和评价。对于我们执法部门来说,处罚的最终目的还是教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王海星说。

  “检察公开听证是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通过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之下,提升检察公信力,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这也是我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之一。”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向凯雄告诉记者,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公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既有助于妥善化解纠纷,也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除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和司法办案的疑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体会到公平正义。

  “本次听证会一方面对企业起到了督促整改的作用,有利于促进执行案件的履行比例,另一方面作为全市首例行政加处罚听证案件,也能为之后其他行政机关的类似情况提供参考。”向凯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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