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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公交车时被带倒受伤
法院: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1-08-25 08:59    记者 王珏 通讯员 李虹怡

  本网讯(记者 王珏 通讯员 李虹怡)下车时还未站稳,公交司机就启动车辆,导致乘客被起步的车辆带倒受伤,近日,北仑法院梅山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判定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2019年11月,林阿姨买完菜乘坐公交车回家,在北仑某基地站下车时,人还没站稳,司机就边启动车辆边关闭车门,导致林阿姨被带倒在地。受伤昏迷的林阿姨被路人发现并报警,送医后经检查林阿姨有右额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症状。精神医学评定认为本次事故造成林阿姨器质性精神障碍,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康复后,林阿姨以该公交车所属公司未按约履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为由,将其诉至北仑法院梅山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3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林阿姨享有消费者的地位,被告公交公司负有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现被告公司驾驶员在林阿姨下车未站稳时,就边起步边关闭车门,导致林阿姨被带倒受伤。在乘车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原告有权选择其一进行主张,因此对原告林阿姨诉求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其受伤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本案中,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角度,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地的收入水平及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梅山法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共计52万余元,其中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违约赔偿损失的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受害方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其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如果受害方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则受害人须放弃主张违约责任的种种实益,例如违约金、定金条款的主张以及举证责任的便利等,不利于保护人格权受害人的利益。”北仑法院负责办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对损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在违约行为亦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允许受损害方在请求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不仅为受害人提供了不同救济渠道的选择,也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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