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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http://www.blnews.com.cn  北仑新闻网  2009年1月19日 18: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处置梅山岛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省市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管委会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并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秩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宁波市梅山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所辖陆域、海域等所有区域,在本预案中统称为梅山岛。
  第四条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台风(包括热带风暴)、潮汛、地震等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社会治安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因企业劳资纠纷等引发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第五条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三级:
  Ⅰ级(特大):影响整个梅山岛社会稳定和市民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对社会财富及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需调动、动员多个机构和多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称特大突发事件。
  Ⅱ级(重大):对社会财富、人身安全及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需由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参与协调处理的突发事件,称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Ⅲ级(一般):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及社会秩序影响相对较小,由一个职能部门或梅山岛办事处可以处置的突发事件,称为一般性突发事件。

第二章 预案体系

  第六条  管委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管委会专项应急预案、管委会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
  第七条  管委会部门应急预案主要是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本总体预案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管委会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点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管委会办公室部门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管委会办公室另行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管委会审定。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条  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居安思危,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条  快速反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第十二条  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第十三条  损益合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应该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应选择对公众利益损害较小的措施,并应对公众的合法利益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四条  分级负责。在管委会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和梅山岛办事处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
  第十五条  责权一致。实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预案的规定行使权力;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情况下,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组织体系

  第十六条  管委会设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作为本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富安全的法律和政策;
  (二)组织力量处置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制订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及有关的应急准备工作;
  (四)督促检查各单位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开展处置工作情况;
  (五)组织指导向上级党政领导机关报送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六)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第十七条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由管委会有关领导、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梅山岛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兼任,副组长由其他委领导兼任。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对外联络组),简称应急办,主任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应急办是梅山岛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管委会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负责信息综合和指导梅山岛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负责与市及北仑区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 、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十八条  为有效地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与严重程度设立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工程抢修组、宣传报道组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组。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工作组在管委会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时,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梅山岛办事处要根据自身的职责和本部门的工作预案,开展处置工作。需其它部门协助时,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型和处置原则,对三级类型的突发事件实行分级处置。
  一般性突发事件(Ⅲ级),由管委会责任部门或梅山岛办事处负责处置;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处置。特大突发事件(Ⅰ级)由管委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负责处置。
  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害社会财富、人身安全及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突发事件时,梅山岛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单位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的值班室(值班电话:86788728,传真:86788888)是受理突发事件报告的主要部门。值班室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要做好记录,弄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应急办收到突发事件报告时,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等因素,对突发事件进行定级。若认为属一般性突发事件,通知梅山岛办事处或有关责任部门按工作职责和处置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若认为属重大突发事件,立即组织力量对事件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在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处置工作。
  若认为属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向管委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管委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组长根据报告的情况和制定的预案,启动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
  第二十四条 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梅山岛办事处和有关责任部门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第二十五条 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启动以后,由领导小组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三)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四)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梅山岛社会稳定工作;
  (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六)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可视情况建立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研究现场抢救方案,制定具体抢救措施,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二)了解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抢救工作情况及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随时掌握事件发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四)协调各应急机构之间的关系,在需要的情况下调遣其它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五)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客观、全面的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第六章 善后处理

  第二十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梅山岛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由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组成或指定调查小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事件调查,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
  第三十条 恢复重建工作,由梅山岛办事处和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汇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上级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所属各部门(单位)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制度、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联络组)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管委会有关部门和梅山岛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第三十四条 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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