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保税政〔2008〕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资金由管委会财政安排,主要用于企业高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的补助、配套和奖励。
第三条 科技创新资金的安排遵循项目择优申报、经费择优使用、管理注重实效、成果注重产业化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资助、奖励标准
第四条 申报科技创新资金的条件:
(一)申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税收属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征管;
(三)研发的项目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四)环保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区域环境控制标准;
(五)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六)申报创业资金项目仅限注册3年以内的企业。
第五条 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对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和开发软件产品的创新水平,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资金资助;对其它以留学人员为主的创业企业在投试产后与研发和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投入超过20万元的,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技术含量,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资金资助。
(二)获国家各类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按照国家资助经费的50%进行资助;获市各类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按照市资助经费的20-100%进行资助;对已列入区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视为已配套;对同一内容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三)对认定为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补足20万元资助;对新列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和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补足100万元资助;对新列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300万元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发、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提高企业研发能力的平台建设。
(四)对专利权人为区内企业的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再奖2.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1000元;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2000元;获得市专利产业化资助的,验收合格后,按市相关规定给予资助。
(五)初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以该企业当年地方税收贡献额为上限,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六)对获得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科研经费资助的,按市相关规定给予资助。
(七)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每家补助1万元;对经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件补助3000元。
(八)对获评市级“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明星奖”前三名的软件企业,除获得市级奖励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区级奖励。
(九)对新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1万元和2万元的区级补助;对通过CMMI二级和三级及以上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和4万元的区级补助。
(十)对区域科技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视情予以奖励。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先申报立项,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送区财政部门备案,再按有关规定报市级相关部门,申报时须提供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近期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获得立项后,企业与各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填写科技项目经费用款计划表,向立项部门申领科技经费,区财政视情况予以资金配套资助。区科技行政管理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八条
申请科技创新资金资助的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资金申请表;科技计划合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上级有关部门资助资金到位凭证;与申报内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须提供有关证书、文件,经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高新技术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必须组织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计划项目不能按有关规定完成结题的企业,不得申报新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绩效评估,对前2个项目绩效评估不好的企业,暂缓申报新的计划项目;对承担多个项目的企业,在前一项目未完成验收或鉴定前,暂停对新立项目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获得立项的企业应与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企业违反合同规定,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获得的科技创新资金必须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停止拨付和收回资金。
第十三条
上级科技部门立项的项目,对我区资金配套有强制性要求的,资助额度和拨付时间从其规定;资金配套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区财政资助资金在项目立项后首期拨付50%,待项目鉴定(验收)合格后再拨付50%。
第十四条 对同一项目或企业获得不同层级科技部门同一性质的奖励可以从高享受,但不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对企业同一项目按区内其它优惠政策获得的各类资助、补助、奖励,均视为本办法规定的配套、资助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甬保税政〔2006〕7号文件即行废止。区其它政策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