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法院判决:四股均分
北仑新闻网讯(记者 段琼蕾 通讯员
桂凌)50年前,余老太将3间民房赠予了四个女儿中的三女儿周女士。50年后,余老太另外几个女儿的家人将周女士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按老太太当年真正的意思,四家人应共同拥有该房屋的产权。近日,北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将该房屋产权分为四份,这四家人各占有1份。
余老太有四个女儿,过继了一个儿子;二女儿早年就去世了,留下女儿沃某从小跟随外婆余老太生活。1951年政府登记房产时,他们家三间祖屋的房产证上写明余老太和沃某是共同产权人。1957年,余老太立了份“赠送契”,将这三间房屋送给了三女儿周女士,沃某虽然没有在这个契约上签名,但也没有异议。1962年,余老太去世,几年后,大女儿、四女儿也相继离世。
1965年,当地政府根据当时国家政策,要对这三间房屋实行“经租”(“经租”是社会主义改造期间,城镇私房超过每户核定面积部分及原私人已出租住宅改由国家统一出租)。而按照这个政策,住在这里的老四一家就必须支付租金。为此,沃某给房管所写信,说明余老太只是为了避免其继子争夺财产,才将这个房子的产权暂时给周女士。周女士也给当时的私房改造办公室写了一份信,表明余老太在世时产权已过户给她,但当时余老太的意思是继子从未负担过老人的生活,准备将此屋分给她们姐妹三人和沃某共四份。又因为当时的种种情况限制,所以暂时过户给她。此后1976年到1989年间,周女士七次写信给她四妹的丈夫,表明了三间房产愿意由大家分享的意思。
事隔多年之后,周女士忽然改变了说法,她说,母亲将房屋赠与给她,是因为她本人“对该房出力最大,对母亲也最照顾”。1965年她写给私房改造办公室的信,其中内容很多都是虚假的,写这封信的起因在于她当时听了沃某的劝说,也不想看到四妹一家住这个房子还要按“经租”政策付租金。1976年至1989年她写的7封信,确实表达了她当时想要和姐妹等人分享该房屋的意思,但后来因为和四妹的家人闹了矛盾,不想再把房屋拿出来分了。
经过多次开庭,北仑区人民法院综合各项证据,认为余老太立“赠送契”,不管出于何种动因,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合法的,因此依法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在立“赠送契”的同时,又对沃某、周女士等人表达了“四股均分”的真实意愿。对于本案而言,在“赠送契”与权利人“真实意愿表达”内容不一致时,以余老太关于“四股均分”的意思表示,来作为确认本案中各方权利的基准。而且,只有按照“四股均分”来处理本案,才更符合社会的公平观念。因此,北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余老太房屋产权分为四份,四家人各享有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