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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北侖區(開發區)行政審批改革與管理暫行規定》
http://BLnews.cnnb.com.cn
北侖新聞網 6月9日 15:33
關於印發《寧波市北侖區(開發區)行政審批改革與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務工作領導小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寧波市北侖區(開發區)行政審批改革與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遵照執行。
二00四年一月七日
寧波市北侖區(開發區)行政審批改革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循序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營造公開公平的發展環境,根據《寧波市行政審批暫行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或者確認其特定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審批。
行政審批分為審批、核準兩類。準予對像從事特定活動、以及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壟斷行業的市場準入等有數量限制的事項,適用“審批”;對資質、資格的認可或者對特定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確認,適用“核準”。
對不需要適用審批管理,但行政機關需要加強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是否依法從事活動進行監督的,適用備案管理;對其他一般日常事務或者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的人事、財務、外事、獎勵等事項的管理行為,均作為一般政府日常工作。
其他一般政府日常工作事項與備案事項的管理,按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轉為政府日常工作事項和備案事項辦理程序的意見》辦理,條件成熟的,可以制定本區的實施意見。
第三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審批,應當遵循合法原則、合理原則、因地制宜原則、協調一致原則、權責統一原則和監督原則。除法律、法規、規章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立行政審批,違法設立的,不作為審批依據執行。
第四條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以一個內設窗口統一對外受理審批,實行一事一批。同一審批事項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審批職能的,確定一個機關作為主辦部門統一受理審批申請,並由主辦部門抄告相關審批機關分別提出意見,由主辦部門負責實施審批。對上述審批事項,也可由主辦部門牽頭采用會審、會簽、聯合踏勘等方式辦理。
第五條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采取適當的方式,將審批的事項、依據、範圍、條件、期限、程序以及申請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予以公示;申請人應當如實全面地提交所需材料,行政審批機關應當當場受理;如果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
第六條 實行受理登記制度。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及時登記每一項審批申請。對符合條件的一般行政審批申請,受理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決定;對需要進行實質性審查、核實或者實地勘察的,受理機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特殊、特別復雜的事項,行政機關不能在上述期限內作出決定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理由。對專業性、技術性強的行政審批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征詢專業機構的意見後再行決定。
第七條 鼓勵采取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辦理對有數量限制的項目的審批。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八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行政審批機關不得收取任何審批費用。收費應當公開透明,接受監督。
第九條 推行行政審批責任制度。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本部門的審批行為負責,經辦人員對具體審批行為負責。行政機關還必須履行對審批獲準事項的事後監管義務。審批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規定申請或者實施審批後行為的,也應當依法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行政審批責任追究辦法,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第十條 積極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上級行政機關的改革進程,及時做好行政審批事項的調整銜接工作;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法律調整的情況,適時地規範、削減或者增加審批事項。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圍繞改革與發展的主題,勇於探索、大膽實踐。努力構築結構合理、管理科學、程序嚴密、規範高效、制約有力的行政審批體制。
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著力推進“告知承諾制”、“一審一核制”、“並聯審批制”、“窗口辦文制”、“備案監管制”,試行“網絡辦公制”。
倡導行政審批事項進區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事的方式。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的審批活動應當接受人大、司法、民主黨派和人民群眾的監督。行政監察部門和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對行政審批活動的日常監督工作。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後30天起施行。2000年4月20日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寧波市北侖區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的附件《寧波市北侖區(開發區)政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審批、核準事項目錄》同時隨文發布實施。
第十三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