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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猓望>獨家:1900項剩餘行政審批項目如何處理
http://BLnews.cnnb.com.cn 北侖新聞網 6月21日 8:45
 

據最新一期《猓望新聞周刊》獨家披露:國務院日前公布了第三批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據《猓望新聞周刊》了解,近期國務院將召開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擬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這標志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又取得了重要的新成果,同時也表明,深化改革、規範政府審批行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揭開了新的篇章。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涉及部門職能定位和權力格局的調整,涉及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更新與變革,從某種意義上說,是政府的一場"自我革命"。如何將這場革命進行到底孤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監察部副部長李玉賦接受了《猓望新聞周刊》的專訪。

《猓望新聞周刊》:李玉賦同志,行政審批項目五花八門,非常龐雜,在采訪中有人向記者感慨說,這次摸清審批項目的"家底"來之不易。作為國務院審改辦主任,您怎麼看待這個問題?

李玉賦:是這樣的。長期以來,幾乎沒有人知道政府到底有多少個審批項目,在清理審批項目之前,有些部門負責人自己也不清楚本部門到底有多少審批項目,有的甚至連司長也不知道,更何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對各部門審批項目的清理過程中,我們發現了一些問題:有的項目是以前由於部門不知道而漏報,有的是部門知道而不報,所以幾次上報彙總的數字都不一樣。後來我們規定,沒有上報的項目就視同於取消,這樣一來,有許多部門把不該報的項目也都報了上來。對此,我們進行了嚴格區分,逐項進行甄別--屬於審批範圍的,歸到審批項目中;不屬於審批、純粹是部門內部管理事務的,例如一個部門對其內設司局的出國審批、對其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任免等,沒有納入行政審批項目的範圍。

經過嚴格規範的審核論證,2002年10月、2003年2月和2004年5月國務院先後三批共決定取消和調整審批項目1795項,占國務院部門原有審批項目數的近一半。其中,取消的審批項目1627項;改變管理方式、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由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自律管理的121項;下放層級管理的47項。目前,待作處理的行政審批項目近1900項。

國務院先後分三批取消和調整了近一半的審批項目,審批項目過多過濫的狀況明顯改觀,從總體上實現了中央提出的大幅度減少行政審批事項的目標。目前對審批項目的"家底"真正做到了一清二楚。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的任務。2001年10月,國務院對推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新一屆政府成立後,國務院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國務院和領導小組的正確領導下,這項改革已取得了重要的階段性成果,為《行政許可法》的順利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猓望新聞周刊》:按您剛纔的介紹,目前,還有行政審批項目近1900項,對這些項目將如何處理,依據是什麼?

李玉賦:目前剩餘的近1900項審批項目,情況也比較復雜,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擬分為三部分作保留處理。

第一部分,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約有800項。這些項目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關於行政許可設定權限的規定,也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關於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條件,但目前不能用《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所列方式加以規範。這部分審批事項擬作為行政許可項目予以保留。

第二部分,依據黨中央文件、國務院文件和部門規章、部門文件等設定的約有500多項。這些項目雖屬於《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範圍,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關於行政許可設定權限的規定,目前也不能用《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所列方式加以規範。這部分審批項目,擬以國務院決定的方式公布,作為行政許可項目予以保留。


第三部分,有約500多項審批項目,屬於內部行政行為,涉及政府多方面的管理事務。這些項目盡管不在《行政許可法》的調整範圍之內,但卻是政府實施管理的必要措施和手段,其中有不少審批事項涉密程度高,政治性和政策性強,關繫到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這部分項目擬以非行政許可的審批項目,以內部文件的方式予以保留。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初期,國務院就確定了改革的五項原則(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隨著改革的深入又相繼出臺了一些政策規定,尤其是《行政許可法》的頒布,這些都是我們審核和處理行政審批項目的政策和法律依據。在實踐中,我們注意把貫徹《行政許可法》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和政策規定有機地結合起來,特別是在把握合法原則與合理原則的關繫時,注意二者的有機統一,即使是符合合法原則的審批事項,如果不符合合理原則,該項審批也應當通過法定程序予以取消;雖然符合合理原則,但不符合合法原則,則應當通過相應的法定程序,依法設定。判斷一個審批項目是否合理,一看是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全面進步相適應;二看是否符合政府轉變職能(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三看是否適應加入WTO的需要;四看是否符合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要求。判斷一個項目是否合法,就是看是否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猓望新聞周刊》:據我們了解,從擬公布的目錄看,這次改革所涉及的都是國務院各部門的審批項目,為什麼沒有地方的清理情況?地方的審批項目如何與部門相銜接?

李玉賦:其實,地方改革的積極性還是比較高的,在國務院部門改革前,一些地方為了改善投資環境,即已開始進行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國務院部門的改革是在統一部署下進行的。2001年10月24日,國務院召開的全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電視電話會議,標志著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開始。在此之前,專門成立了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並在監察部設立了辦公室。

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區、市)設立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形成了上下聯動、整體推進的格局。

就全國而言,審批項目總數的60%是由國務院部門規章以上層級設定的,屬於地方設定的不過40%。而地方政府對國務院部門規章以上層級設定的審批項目又無權變動,即使將其自己設定的項目全部取消,也不到總數的2/5,何況有些項目還不能取消。因此,雖然地方政府一直在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但改到一定程度後就受到制約,改革的成果也是有限的。所以,前一段我們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點集中放在了國務院部門上。

國務院部門審批項目處理工作告一個段落後,我們將把工作重點轉移到對省級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和協調上。針對有些地方存在的對政策把握不準,清理不夠徹底,操作不夠規範,處理沒有到位等問題,督促各地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和政策規定。當前,要督促各地按照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對有關審批項目作出相應處理,搞好上下銜接。同時,要指導各地緊密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辦法,防止管理脫節。

《猓望新聞周刊》:我們理解,國務院部門的改革主要是削權,這一定會遇到很大的阻力。您能否談一下改革中最大的困難是什麼?

李玉賦:要說難,最難的是審核論證難,協調處理難。


可以說,國務院部門已經取消的1795項審批項目,每一項都要跟有關部門反復溝通和協商,有的多達數十次,有些項目的處理已與部門達成一致,又反復多次,一波三折,溝通過程比較艱難。有的把司局長們的工作做通了,部門的領導研究時又給推翻了;有的跟部門審改辦的同志達成一致意見了,部門領導也同意並以部長辦公會的形式通過了,但業務司局馬上就會找過來,擺出種種理由進行辯解,稱取消了將會如何如何,後果怎麼怎麼嚴重。對於這種情況,有些部門領導又會重新考慮。像這種情況,協商起來真的十分困難。

作為政府部門,其職能是什麼?如何得到充分發揮?有人認為就是靠審批這一個手段,總擔心取消了審批項目就無法履行管理職能。事實上,政府管理的方式、方法很多,審批不是管理的惟一形式,比如事後監督、市場調節、制定標準等,都屬於管理手段。但我們長期以來習慣了靠審批來實施管理,管理理念需要更新,管理方式需要創新。

《猓望新聞周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否就是削減審批項目?目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顯的階段性成果,今後的改革將在哪些方面著力推進?

李玉賦:簡單地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目標有兩個大的方面:一是大幅度減少審批項目,規範審批行為;二是實現制度創新,推進依法行政。因此,衡量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如何,不僅要看減少了多少審批項目,更重要的是,通過改革,是否規範了政府行為,是否促進了政府職能轉變,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實現了制度創新。前一個目標基本達到,實現後一個目標是長期的任務。雖然已經做了不少工作,但還需要作出不懈的努力。

從規範審批行為的角度來講,有五個要素:一是要明確審批的名稱,也就是把權力具體化、明確化。二是確定實施的機關,也就是這個權力由誰來行使,責任由誰來承擔,達到權責統一。三是要制定審批的標準,相對人達到了這個標準,就必須給予審批,否則就是不作為;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就不能審批,否則就是亂作為。四是要規範審批的程序,由誰來受理、內部的流程和環節,都要作出明確的規定,防止隨意性。五是要限定審批的期限,對審批的時間也要作出嚴格的規定。目前,對前兩個要素已經作了規範,後三個要素在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已有明確規定,但具體配套的制度規定還需要進一步制定和逐步完善。

在近期,我們還要著重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抓好國務院決定的落實。《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決定》已經印發執行。督促各地區、各部門對國務院決定取消的審批項目,堅決予以取消,不準再行審批或變相審批;對國務院決定改變管理方式的審批事項,要按規定由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實行自律管理;對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審批項目,要做好上下間的銜接,確保管理上不出現脫節。對國務院批準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各部門要依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抓緊制定許可條件、程序和期限等,搞好配套制度建設;對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也要完善有關程序和制度。

二是強化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的後續監管工作。督促各地區、各部門對取消審批後還需通過其他方式監管的事項,制定並落實後續監管的措施和辦法;對改變管理方式的事項,要按照市場化原則指導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制定操作規程,健全運行機制。各部門要查找和分析保留項目中容易導致行為失範,尤其是滋生腐敗問題的部位和環節,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以強化審批責任,規範審批行為。

三是加強對地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和協調。針對一些地方存在的政策把握不準,清理不夠徹底,操作不夠規範,處理沒有到位等問題,督促各地嚴格依照法律和政策規定辦事,更加扎實有效地做好改革工作;對涉及當地政府的審批項目,各地要按照國務院的決定,從審批部門、審批對像、審批依據、審批內容等方面,全面對照核對,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同時,要指導各地緊密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辦法,防止管理上出現漏洞。

四是深入進行理論研究。繼續圍繞建立科學合理的審批管理機制、規範高效的審批運行機制、嚴密完善的審批監督制約機制,組織開展理論研究,著力解決深層次問題。做好研究成果的轉化工作,通過理論創新推動制度創新。

五是認真開展監督檢查。我們擬在第三季度組織人員有重點地對省 入區、市八和國務院部門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已取消和調整審批項目的後續工作是否到位、執行審批項目處理的決定是否嚴格、保留審批項目的實施是否規範等。總結好的做法,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推動工作落實。對行政機關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不依法履行監管責任或監管不力、擅自收費或不按規定標準收費等行為,予以嚴肅查處。

改革就是一場革命。作為政府自身的一場革命,審批制度改革是政府職能轉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突破口,同時也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始終貫穿著依法治國和民主政治兩大主題。目前這項改革雖然取得了重要的階段性成果,但深化改革的工作依然任重而道遠